在
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偿还日期来临之际,
债务人有权同
债权人进行友好磋商,就还款期限做出适当的延期安排。
然而,倘若这种延长期结束之后,债务人依然未能履行
债务,那么他们需承担相应的
逾期利息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法庭提交
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获得偿付。
倘若在此期间,债权人决定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当时执行工作将会暂时停止,直至债务人具备足够清偿能力后再行启动。《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