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乃是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所实行的,对于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
犯罪分子,相应地缩短其应受刑期的一种制度安排。与此相对照,坦白则是指在定罪及科处惩处之前,犯罪人向司法机构坦诚交代他所实施的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获得从宽或减轻处理。在现有的
刑事法律体系内,并无专门针对坦白行为的确切定义。然而,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如关于
自首和
立功的各项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
量刑指导意见》来看待坦白这一概念。
刑法典明文规定,
犯罪行为过后能够
自动投案,并能如实陈述自己犯下罪行的,属于自首。如果不能够构成自首,但仍然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那么这种情形便可视为坦白。对于那些自首的犯罪分子,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如果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惩罚。另外,对于已经遭受警方控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当然,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前面两种情况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不过他们如果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话,仍可获得
从轻处罚;而且,由于他们能够因如实交代罪行而有效避开最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因此,在刑
法规范下,关于
盗窃罪坦白是否能获得减刑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答案,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如果能够如实交代他们的罪行,便有机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