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
工伤损伤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时,需向相关部门呈报以下必备资料:
第一,《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
复印件;
第二,具备效力的诊断证明以及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章制度复印或摘录的全面且完备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
第三,工伤员工的
身份证或
社保卡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已经填充完整的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格;
第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必要补充资料。
同时,若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在提起
工伤认定申请时,还应同时提交与该事件关联部门开具的相应
证据材料:
1.涉及
交通事故的,须提交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判定为最终依据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文件;
2.如参与抢险抗灾、舍己救人等对国家、社会和百姓公共权益起到保护作用的行为,则需呈报市民政局、公安分局出具的权威证明;
3.对于因公受伤或退役后
转业至企业工作再发生旧伤复发的军人,需提交其所持
伤残证明以及指定医院提供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如果员工在外出
执行公务期间突然失踪,须提交人
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
5.对于因恪守岗位职责而遭受
人身伤害的情况,需呈报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开具的相应证明;
6.根据具体特殊情况,可能还有其他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
若申请者提报资料有所欠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负有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所有补充资料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义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