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各
合伙人之间合办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须按其所投入资本之比例或依照各自签署的书面合同进行约定予以还本付息。
同时,每位合伙人必须对其合办的所有业务负债
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作出特别规定。
若某位合伙人
逾期未履行自己已经到期的
债务并超过了自身应有的偿还额度,他(她)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讨额外付出的费用。
对于整体的合伙人而言,他们需对整个合伙业务运作期间可能产生的亏损额负责,这些风险对外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内部运营中,需按照签订的书面协议所强调的
债务承担比例和投入资本的比例进行分担,如果书面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债务承担比例和资本投入比例,可参照实际盈利
分配比例予以承担。
可是,对于那些引发合伙业务出现亏损的
责任方,应当根据他们的过失程度适当地增加他们的偿还义务。
仅为合伙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提供资金和物资的合伙人,同样需对合伙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额负责,这点既包括对外部
债权人的责任,又包含在内部运营中的责任;
在内部负担方面,需要按照协议中规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与技术支持服务相对应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担,若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此等比例,则可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利分配比例予以承担;
如果没有关于盈利分配的比例安排,则按照其他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予以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伙业务运营期间因出现亏损导致某位合伙人退出合作,而该合伙人退出时未能按照书面协议中的约定或具备足够合理性地分担合伙业务的负债,那么这个退伙人必须承担起清理该原合伙业务所遗留下来的债务的责任;
然而,即使该退伙人已经分摊了合伙业务的部分债务,但其在参与合伙业务期间签署的全部债务仍将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
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