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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限制”这一论断揭示了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角色。时效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主旨在于敦促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行使自身享有之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能主动行使此项权利,那么当时效
期限届满之际,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有权对该等权利予以淡化处理。换言之,时效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信力,并通过设置期限以确保公平正义原则得以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