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非法建造的建筑物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建筑已经存在多年也是同样如此。因此,如果有关部门决定对违反
建筑法的建筑进行拆除,
当事人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
违章建筑往往不能满足相关的法律规范。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若当事人未能自觉遵守上述决定并且继续施工或者
逾期未将违章建筑拆除,那么政府有权采取强制行动进行
拆迁,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的
赔偿款项。
违章建筑通常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尚未得到批准,也就是既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没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完成的建筑物;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筑物用途而完成的建筑物;
4.原本作为临时建筑建设,但是超过
有效期仍未予以拆除以致转变为
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故意
伪造有关资料以欺骗主管部门从而获取相关许可证书而制造出来的建筑物。《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