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关于
裁定驳回起诉情况的详细阐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案件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其次,如果原告
起诉超过了法定的
起诉期限,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再次,在被告方面存在错误地列出,同时又拒绝进行变更;接着,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或
代表人代理诉讼行为的行为也将导致起诉被裁定驳回;同样的,对于那些未经法律、
法规规定,直接向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也是无法受理的;再者,重复提起
诉讼的案件也将面临驳回的命运;最后一点,若是从原告方
撤诉之后,再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重新发起诉讼,那么该案件也会面临被裁定驳回的命运。另外,如果
行政行为已经对某些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明显的实际影响,那么这部分案件也将难以获得受理;同样的,对于那些
诉讼标的已经被生效裁判
管制的案件也将面临被驳回的结局。《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