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续治疗费”这一概念,必须要理解为,它首要涵盖了因交通事故中的
受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
重伤害,经过初步的治疗之后,其身体仍然存在着部分功能性的障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以获得康复;
以及由于受伤的程度没有得到完全的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必需支付的相应费用。
这笔费用通常交付由事故的
责任人依照固定的标准进行
赔偿。
对于那些经过治疗之后留下永久性的后遗症,或是伤势未得到充分复原,需要进行二次治疗的受害者而言,这笔费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也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后果之一,理应受到全面且适当的赔偿。
在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赔付方式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
第一,一次性赔偿形式,即要求责任方和受害方共同商讨决定即将可能产生的所有
医疗费用,并设定出具体的金额作为一次性赔偿的数目,之后责任方将不再承担任何除此之外的医疗费用;
第二,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则待实际发生之后再行启动新的法律
诉讼程序,并不纳入当前正在进行的法律
诉讼范围之内来处理;
第三,依据医疗证明或
司法鉴定结果,能够确认那些必然会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依规计算在内,与已支出的医疗费用相加在一起给予合理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做出判决时,对于这类费用的态度较为谨慎,必须具有
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证明文件,否则将无法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