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之权利实际上系由企业员工自我主张。
首次,若职工遭受创伤性损害或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被确定患有职业病,则该用人单位理应于创伤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域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如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效可适度延长。
其次,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以及工会组织便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一年
有效期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