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考虑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依法前往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以及
起诉状及其附件等
证据材料来启动
离婚法律程序。另外,若被告的实际常驻地址与其登记的地址并不统一,那么应将
案件移交至其实际的日常生活区域所在的法院进行
管辖和处理。在法院正式接收
立案申请并经过充分的调解工作之后,若认定夫妇二人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消磨殆尽且无法挽回,就有可能会作出判决
离婚的决定。法院在做出裁决时,主要依据的就是
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状况到底是不是真的已经破裂到无法修复这一关键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