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后若在商场产生悔意而无法退换,然而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物品则实行
退款处理。在实体店铺购买衣物时,没有质量问题就不能进行退款,这是完全合法的规定。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渠道购买的商品才享有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益,在实际店铺购买到的货物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被迫向经销商提出退货的要求。对于那些同意采用网络、电视、电话或邮购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商铺,
消费者有权从接到货物之日开始计算,在七天之内随时提出退货,而且不会被要求提供任何理由解释,但以下几种特殊类型的货物除外:(1)顾客定制消费者个人需求的;(2)易腐烂或易变质的新鲜物品;(3)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数字设备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电子资料形式的商品;(4)已交付给客户的新闻报纸、期刊杂志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