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具有
可撤销性。当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了
胁迫行为时,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向我国的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未经许可便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企图让
受害人做出某种行为或选择,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通过威胁即将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来达到目的,或者实际做出类似行动,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状态,或是因为害怕遭受损伤而妥协。此外,倘若
当事人一方在婚前就已知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如果这种事实隐瞒未被及时揭示出来,那么对方也有权据此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当婚姻关系经过
司法程序得以撤销之后,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在这个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依据相应
法规,提出
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