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满三周岁的幼儿,若其父母选择
离婚,则关于孩子的
监护权问题,家长们有权自主进行协商解决;如若无法达成一致,他们便应当向独立且中立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根据父母各方的具体情况及孩子心智发展需求,以保障孩子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出妥善裁决。在法院办理此类案件之时,无论父母两方提出的是亲自照看孩子还是委托他人抚育孩子的要求,只要其中一方符合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那么法官将会优先考虑将孩子的监护权限归属该方:第一,已经实施了
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丧失了生育能力;第二,孩子长期跟随某一方生活,若突然变更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他/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构成显著影响;第三,当另一方具有不止一个孩子时,而当前申请
抚养权的一方却没有任何孩子;第四,虽然孩子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可以获得较好的成长条件,但是此方患有经过长期治疗仍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倾向,这些都可能使孩子无法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发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