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的第二轮审理过程中,不一定能够判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做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裁决时,主要根据的是双方感情破裂这一关键要素,并不受限于离婚事宜的次数。对于认定双方情感已经破裂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首先,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她人共同生活;其次,经常性地实施
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其他
家庭成员;再者,存在习惯性的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此外,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离达到两年以上;最后,还包括其他能够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情况。当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后,另外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应该得到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