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几项核心要素:首先是对仲裁事宜的明确要求及意愿表示。这一点被认为是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之一,
当事人在明确表达其
申请仲裁的意愿时需留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首当其冲者在于,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表达出的协商自愿与明确性至关重要。其次,此意愿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与认可,而非仅仅某一方观点的体现。未能满足此原则的仲裁协议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三,这种意愿表达必须出自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其中不得掺杂有受到威胁、欺骗等因素影响的情况,若存在此类状况,则该仲裁协议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最后一点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意愿只能是由当事人亲自确立并表达,而非由其他任何人替代或代表。例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设立仲裁协议。
关于仲裁事宜,仲裁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必要条件:其一,争议事宜必须具备可仲裁性;其二,仲裁事项应有明确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依据支持。
另外,仲裁协议还需要有明确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
纠纷的机构,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