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应提交以下
主要证据作方辩论之用:
首先是证明其本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相关证件及文件;
其次则须举出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有力
证据,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因情感不合而连续
分居达两年以上者;
另外还需出具能够证实另一方有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同居生活等情况发生的确凿证据以及关于夫妻各类
共同财产的详细清单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