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男女双方能够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其附带事项如儿女
抚养权划分、
财产分割方案等事宜达成共识,则可依照本步骤进行操作。即各自携带着本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前往位于一方
当事人长期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2.若在上述各项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坚持
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被告的固定居住地与实际住所地存在出入时,关于案件审理的
管辖权将归属于其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左右的地区所属法院。经由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已经走到破裂地步的,将可能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