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若因此直接引发了
保证合同的失效,那么作为保
证人,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话,他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其量值应当严格控制在
债务人无法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至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程度如何确定,这不仅涵盖了如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是无效的却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充当了主
合同订立的中间人的情况,同时也包含了保证人虽然知道主合同是无效的但仍选择为它提供
担保这样的情况。
只要保证人没有过错且符合上述条件,其就可以免疫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