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若出现遗失了其中一份
结婚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
离婚手续的申请办理。特别是当申办者仅遗失一本结婚证明时,
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据另一本尚存的结婚证明为其完成
离婚登记的相关手续。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到夫妻双方法定的
自愿离婚请求,他们应遵循书面
离婚协议的订立原则,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进行离婚登记。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阐述双方一致同意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及关于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和
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商议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