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惩罚乃由法庭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审判之后裁决而定。检察院在向法庭提交控诉文件期间,可就
犯罪嫌疑人应判之刑期提供
量刑见解,然而,此项见解并不具备决定性的权力。若经人
民法院仔细研究后发现所提量刑适用明显不当,亦或被告方、辩护律师对该建议存有异议,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对该量刑建议进行相应修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