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未能尽到监管之责,甚至侵犯了被
监护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承当相应责任;如果对其进行教育后仍然未能改正错误,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身份和资格。此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或
被监护人送往学校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家庭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所应负有的责任。在我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自然成为他们的监护人,而其他监护人则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
近亲,比如祖父母、外祖父,以及年长的兄姐等人。如果这些监护人未能行使此项
权利和义务,对于城市地区而言,可以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批评教育;然而在农村地区,则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部门来执行此项工作。倘若经过教育仍拒不前去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上学,视
情节严重程度,可施加罚款
处罚,同时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
保证孩子们能够正常入学学习。《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