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不知晓于己有关的事故发生的实际状况,或者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没有明确意识的前提条件之下,常人
驾驶机动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时,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后者指的是
机动车驾驶员在存在肇事行为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擅自放弃事故现场的搜寻,使得由该起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相应民事、
刑事、
行政责任难以得到准确判定。
这种行为背后的动机多为逃避及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当交通事故已经产生,驾驶员或是撒手阔步地离去事故现场,或者选择丢下车子洒泪而去;
2、驾驶员自感对交通事故没有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坚决地开着车离开事故现场;
3、驾驶员酒驾或者不具备相关驾驶证资格,
报案后却不积极遵守现场静候处理的规定,反而丢下受重伤的车子逃之夭夭,而后又鬼使神差般的又回到了事故现场;
4、虽然发现有人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救治,但是驾驶员并不报告事故情况,而是冷漠无情地离开医院;
5、驾驶员送伤员就医过程中,恶意留下
虚假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便消失不见;
6、被交警询问调查期间,被告人不顾大局,选择逃离现场;
7、驾驶员虽然已不在现场,也不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充分
证据表明其应该知道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
8、在双方磋商未果甚至连协商
赔偿都无法进行,且驾驶员提供的
个人信息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驾驶员径直离开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
首先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然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奔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
紧接着,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后对事故
当事人实施
行政处罚;
最后进行
损害赔偿的耐心调解。《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