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
劳动者遵守了
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但是雇主却迟迟未履行承诺支付相关
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享有权利取消此项竞业限制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没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该给付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做出具体规定,若劳动者已经全面履行了竞业限制的责任义务,那么他有权请求雇主按照其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12个月的平均
工资的30%,以逐月支付方式来给予经济补偿,这在人
民法院的裁决中是普遍受到支持的。然而,如果前述所说的30%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地区的法定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按照该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对于那些必须承担严格的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他们的雇主可以在相应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协商竞业限制的条款,并且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每月都需要向这些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在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实体上,如果这些人去到了与oning所在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组织,或者是自己开设生产或经营与ong所在公司相同产品或类似业务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限不应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