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分居并非
离婚问题的必要前提条件,相关
法规对于
离异所需分居时限未作强制要求。故此,若任何一方可感觉彼此之间不再适宜共处一个家庭环境之下,均有权向法庭提交
离婚申请,哪怕两人尚未正式开始分居也不会影响其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利。尽管分居非
离婚之必经步骤,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倘若双方因情感问题而选择分居,且该分离状态持续达两年以上,则可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这时如经过庭审调解仍无果,法院便可能依法作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