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阶段,鉴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确立
劳动关系,因此原则上并不被认定为
工伤范畴之内。然而,根据现行
法规政策,以下所列情况应被视为工伤:(一)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时以及工作区域内,因为履行职务而遭受的
意外伤害;(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区内对与工作相关的准备任务或后期整理工作进行操作过程中遭遇的各类意外伤害;(三)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及工作区域内,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受到除
暴力以外的其它形式的意外伤害;(四)劳动者身患
职业病;(五)劳动者因公出差在外期间,由于劳务原因导致身体受损,甚至遭遇事故造成失踪现象;(六)情境中,劳动者在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非其自身过错(即
主要责任人非该员工本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城乡公共交通、水路客轮运输、铁路运输事故导致的伤害;(七)应按照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来明确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