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涉及到的
民事诉讼或
仲裁程序的
法律效力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在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如果相关债务人正在进行且尚未完结的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行动,那么这些过程将会暂时停止运作;而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并由管理人接手以后,此类
诉讼或仲裁活动可以继续正常推进。这里提到的“中止”实际上指的是“暂停”这段时间的意思。这种暂停从破产申请被受理的那一天计算,一直到管理人正式接手管理债务人财产的那天为止才会结束。在其顺利完成财产接管之后,相关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才能重新启动并继续下去。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失去了对其所有
破产财产的重要处置权利,现在这个权利转移到了管理人手中。对于债务人任何可能产生影响的资产行为,即便是诸如财产转让、
债务豁免、签订协议、
物权登记、
债权转让、
债务履行等等行为都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2)在企业破产期间,债务人的个别性偿付行为实际上是无效力的。
(3)在财产管理环节上,管理人拥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部控制权力,包括收取和管理。在此次
破产程序开启之后,债务人的供应商和债务人本身应直接向
破产管理人支付相应的债务款项,而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必须将其交付给破产管理人。
(4)对那些在破产申请被批准之前就已经建立但仍然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尤其是债务人和双方
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完的合同,管理者具有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从而避免某个特定债务人在此期间签订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合同。
此外,考虑到破产程序的整体全局,在法院受理破产事件之后,所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无论属于民事的,还是行政的,甚至是
刑事性质的)都应该立即解除,而
执行程序也需要同样暂停运行。这其中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防止出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流失等现象。《企业破长发》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