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行为人施加压力逼迫他人签署
借款合同或
借条,那么其是否构成
犯罪这一问题亟待深入探讨。在厘清问题时,我们必须仔细评估相关行为背后是否具备足够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超越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权益等多个因素。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受害者签订
借款协议,但并没有实际从中获取任何形式的财货,那么这种情形应以敲诈
勒索罪未遂论处。
关于行为人为实现自身合法债权而借助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要求他人签署借款协议的案例,一旦证明其拥有法律所认可的债权,并且主张的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之内,便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持任何
非法侵占财物的意图,实质上也不会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应被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中,出现过某些行为人在向受害者发放借款后,由于受害者
无力偿还贷款,行为人便立马采取威胁手段要求受害者
家属为其提供借款协议的先例。针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我们必须着重考察受害者家属自愿签署借款协议的原因,假如他们不是因受到恐惧感驱使而被迫进行签署,那么此类行为就不宜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
再者,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追讨
债务的过程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仅要看其所声称的权益是否具备合理性,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其维权活动是否在法定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展开。只有当行为人在合法的债权范围内寻求财务支持时,其相应的索求财物行为方能被视作行使合法权益的表现。《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