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关于
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问题仍是可能存在的。
在夫妇离婚之后的任何阶段,无论是由于一方还是双方的情况或者
抚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都有权提出修改子女监护权的申请。
然而,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通常需要首先经过父母双方之间的商议决定,如果这种讨论无法达成共识,则需通过法律手段,向人
民法院提交请求判决子女监护权变更的
诉讼请求。
在审理有关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案件中,法院将重点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改变后的环境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二,申请变更
监护人的一方是否拥有足够的抚养能力以及合适的抚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任意一方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
伤残,造成其失去抚养能力;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到抚养责任,甚至虐待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同时拥有抚养能力;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原因,需要
变更监护权。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子女监护权时,会综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进行考量: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存在因病或残疾而导致的抚养能力丧失问题;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了
抚养义务,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现象,以及这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何种程度的不利影响;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身的意愿,以及另一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