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
劳动者符合以下几种特定情形时,可享有经济补偿补助权:
1.当劳动者因雇主有明显不当行为而擅自终止
雇佣关系的。
2.在雇主主动向劳动者发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3.当雇主因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及原因,在无过失的前提下解雇劳动者之时。
4.如果雇主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裁员行动的情形。
5.除了雇主愿意保持原有的或甚至提升现有的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
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予以拒绝再签订的相关情况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未予续约。
6.当雇主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被
宣布破产;又或是雇主被
吊销了
经营许可证、被勒令关门停业、被取消地位、或者是雇主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业务导致雇佣关系结束的情况。
7.以及当法律、
行政法规对其它情形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的时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