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雇主拖延薪酬发放之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首先,
劳动者在
工资权益受侵害时,应当首先向所属单位提出补偿诉求,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协调。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权衡
诉讼可能带来的成本和不良影响,并通常会乐意接受合理薪酬诉求的要求,与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其次,倘若
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产生,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报请求,要求其协助调解此次矛盾。此类调解委员会通常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组成,能够较为客观公正地帮助双方解决冲突,同时亦有助于减轻双方的负担。因此,劳动者在遇到被拖延工资导致的
劳动争议时,不妨优先考虑此类调解模式。一旦双方达成共识,则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起草调解协议,同样需提醒诸位,此调解协议同样不具
强制执行力。在此之后,假如下一步骤仍然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劳动者可以选择在
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或劳动合约履行地区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与之前述方法相比,劳动仲裁乃是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必要过程;换句话说,在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
追讨到应得的工资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环节。在仲裁正式开始审理前,将有调解过程,届时由调解委员会制定出具的调解文件即具有强制执行力。通常来说,因未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薪酬所引起的争议,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实行一裁即决制的。最后,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最终裁决不满,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诉。简言之,未获得满意结果的劳动者,例如未得应得薪资,抑或是薪酬有所亏欠,均有
机动车道进行援救,可透过诉讼形式进一步补救。反之,用人单位仅在特定法定条件下方可行使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权利。这项法令充分体现出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坚实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