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医疗鉴定时,需向鉴定部门提交以下主要材料:1.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以及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等所有
病历资料的原件;2.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在内的所有病历资料原件;3.对于抢救过程中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4.那些被封存并保留下来的药品及其液体、注射剂以及血液等实物,或者由法律授权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对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至关重要的其他任何必要材料。二、根据对患者人身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医疗事故可被划分为四个不同等级:1.
一级医疗事故:使得患者死亡并且出现重度残疾情况;2.二级医疗事故:使患者遭受中度残疾且器官组织受损严影响到其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使得患者轻度残疾且器官组织受损引发了一般功能障碍;4.
四级医疗事故:产生了患者明显人身进一步损害的其他任何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