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则双方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
同居关系,然而并无法定意义上的“
离婚”权利。就此情况下各方在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处置问题,
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该院将依据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
基本原则做出裁决。对于因
重婚而导致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问题,不应损害到合法婚姻缔结者所享有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