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所谓的“过错”,系指向一方违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义务或通常理解的道德准则,再或是采取了侵害配偶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或者实施了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举止,从而引起另一方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以下几种行为均可视为所谓的过错表现:首先,“不忠实行为”。通常情况下,我们在此所称的“不忠实行为”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对外涉及第三者的非法感情纠葛,或者发生的婚外性关涉行为。其次,“
重婚行为”。再次,“不良恶习”,例如过度饮酒、吸食毒品、沉溺于赌博活动等等皆为典型的不良陋习。唯有具备多次反复置若罔闻的不良恶习,才能作为法院裁决判令
离婚的依据之一,抑或是用来作为确认
夫妻感情破裂的
证据。此外,“
家庭暴力事件”,即以殴打、捆绑、抑或冻结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力手段、或者其他方式,给其
家庭成员的肉体和精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损伤的行为,也应视为造成过错的行为之一。最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这里所提到的“虐待”,主要是指通过折磨、加重肉体和精神上的痛楚,如打骂、禁锢食物来源、患病后无视救治等方式来残害、伤害家庭成员,使得他们身处痛苦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