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采取行动终止与其雇主的
劳务关系及根据其在该岗位的工作年限提出总额度的经济补偿请求:首先,当劳动者与雇主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劳务合约的情况时;其次,当雇主未能按照与劳动者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例,有效提供
劳动保护或安全作业环境的情况下;再者,当雇主未能按照约定准时并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酬待遇的情况下;以及,当雇主没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还有,当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当地法律、规章的规定,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时候;最后,如果存在
欺诈或逼迫等非法手段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况;以及所有法律和
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有劳动者可适用此种行为解除劳务合约的其它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