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之后,倘若发生
离婚事宜,
彩礼确实具有退还之可能性,然而需遵循一定的特殊前提条件。凡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据习俗支付的彩礼时,若经查实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则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双方尚未进行
婚姻登记流程;(二)双方虽然已一同办理了
婚姻登记手续,却并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状态;(三)在婚前行程中向对方支付款项且给付者因此而陷入经济困境。根据以上前两款所述情况,想要适用上述条款,必须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