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评估的。若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作为
提出离婚诉求的依据,那么在该
诉讼过程之中便可以提交申请对其进行精神健康状况的鉴定评估。其中,若一方
当事人在婚姻成立之前便已经悄悄地隐瞒了自身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这一事实,并且在婚后也无法治愈;抑或是另一方在婚前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又或者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经过长期治疗后仍无明显改善者,均可视作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然断裂。在此情形之下,若某一方坚持表达了
离异的意愿,即使经过多轮调解努力后依然毫无进展,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机构有权通过严格审核、审查,并依照程序做出判决,批准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