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遇到相关的
医疗纠纷事宜,受惠患者及其家族成员有权利在不良影响发生的事故或者事件之后的一年内,提交关于
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专业鉴定申请。
对于不幸离世的病患家庭来说,他们必须在病者离世后的明确期日内or收到专业
尸检报告单后的预先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关于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申请。
至于尸检的申请方面,同样需要在病患生命终结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提出,并且需交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专门病理解剖机构负责实施。
如若医疗纠纷的双边
当事人对城区级或医学院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可以从接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次日开始,在预设期限内向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
而对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仍然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在预设期限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申诉。
当双方当事人对最终鉴定结果无异议时,便可根据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皆可向城区级或医学院校提出申诉,寻求适当处理措施。
当然,如果对此
处理决定仍有不服,那么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接到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向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同时也具备直接向地方法院
诉讼的权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