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
离婚协议书并未明确规定探望权事宜,并且双方无法通过和平协商就此达成共识,那么非子女直接供养方便有权因探望权事宜而单独提起
法律诉讼。针对任何拒绝提供协助以确保另一方能够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组织,
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施加
拘留乃至罚款等强制性惩罚,但审判机关不得强迫子女接受未经妥善安排的探望活动,也不能
强制执行探望行为本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