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开除的经济补偿并无实质性差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若您在用人单位累计供职时间已达一整年,则可享受到当
月工资总额约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倘若供职期介于半年至一年间,那么此类情况亦视作满一年计算;而对于未满半年之
劳动者,则仅能得到当月工资总数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