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医疗事故纠纷的情况下,如若患者及其
家属不愿与
医疗机构进行友好协商或医疗机构并不赞同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环节,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单独向卫生行政部门
递交书面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案。
该书面申请应详尽阐述申请人的
个人信息以及相关的事件经过和具体诉求与
申诉理由。
相较于以往的申请方式,此次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格式规范,不再仅仅限于填写特定表格或文字表述,而是要求必须详细描述鉴定事宜的核心要素,并阐明对于鉴定结果的期望与请求,以及相应的理由支持。
其次,当申请人抵达医学会时,需按照流程填写各类相关表格、提供能证实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
针对若一方
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现场办理各项手续的情形,亦应提交一份充分表达其意愿,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并已就此与另一方达成共识的书面声明。
在此种情形中,涉及到的是双方当事人协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实际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