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缔结之前产生的财产通常被视为个体性质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2、在婚前,这类财产并不会计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不得将其纳入
夫妻财产分配方案之中。
3、关于婚前共
同居住所产生的
财产分割事宜如下:(1)当双方决定结束
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内双方所获得的收入以及
出资购买的财产,通常按照
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置。然而,在此期间内,双方对于自身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则需依照
个人财产的原则加以处理。(2)
同居财产的分割主要分为两种情境: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能清晰明确,解释起来相当容易,也就是有足够的
证据能证实某份财产为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便应该归属于这一方所有;而对于那些所有权归属难以清晰界定的财产,即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表明财产属于自身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可被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予以平均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