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注意,
离职证明中不得明确陈述被解雇的事实。
由于用人单位所出具的离职证明负有保障
劳动者再就业的义务,因此其中不得包含任何对劳动者就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或原因,以免违反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所倡导的求职者平等原则。
在离职证明中若含有负面评价或影响到劳动者就业机会的事项,将严重侵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以及自由选择职业的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需提供的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文书,应详细列出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等具体信息。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提供离职证明时,其内容不应包括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或涉及到劳动者个人能力、行为准则等特质的描绘。
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原单位无权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道德品质、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做出评价,若是在此文件中出现此类内容的描述,经由法院审理后,均会支持劳动者提出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具有提交相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职责。
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规定迟迟未能向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则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来监督并强制其改正,而倘若因此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或伤害,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