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动自行车与
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相撞事件的责任区分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由主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当事双方在形成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若仅有单方面
当事人出现过错情况,该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同时存在过错现象,则各负有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及次要责任;如果各方皆未发现任何不良行为,那么彼此之间没有相应的责任分配。一旦某一方向认定为故意为之,那么另一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