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分配比例问题,子女应遵循以下法则进行:
首先,应当根据法定顺序在同一序列
继承人中实现公平、公正地平均分配;
其次,如果存在某位继承人生活极其贫困或身体状况不佳,缺乏劳动能力的话,那么在遗产分配时,理应对其予以充分关注,给予适当的照顾;
再者,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临终前尽到最大限度的
抚养义务,或者能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适度给予更多份额的奖励。
在此基础上,被继承
人死亡时私有财产以及由于法律规定允许
继承的其它
财产权益,称之为积极遗产,其中囊括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享受的金钱及物资,以及可继承的其它合法权益,诸如债权和
著作权中财产权益等范畴;
而消极遗产则是指死者生前遗留下的
个人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