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享有
医疗期并结束医疗期之后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待遇。此外,基于现行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同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要求,经济补偿应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已服务年限长短为基础,每服务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每月可得补偿额累积算作一年;反之,服务期限若低于六个月,则仅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
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上限,否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量为准进行安排,且支付此类经济补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中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期限截止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获取的实际薪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