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凡属无效的合同将由订立之初起便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与限制。至于第一百五十七条,则要求当
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撤销或无法产生效力之后,实施此行为的
当事人为此获取到的任何财物应当归还给对方,若无法退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退还的话,那么就需要酌情折现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对于存在过失的一方则有序对给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有
赔偿的义务,在整个事件中如果涉及到了双方或多方都有错误的情况下,每一方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案例,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另外,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部分内容若是无效的,这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行为效力,其余部分依旧保持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