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由于一方的错误行为导致
婚姻破裂而进行
离婚,其具体的资产分配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当地的司法机构据财产状况的详细情况,依照有利于家庭子女以及未有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来做出裁定。当然,如果任意一方愿意主动放弃他们在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益份额,法律对此并不加以限制或干涉。在我国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需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原则。也就是说,若夫妻间的任何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
重婚、虐待、遗弃等严重不良后果,此时当地的司法机构在协商
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该给予没有过错的一方适当的关照,可以为其多划分一部分财产,甚至赋予其优先选择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