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普通
信用卡债务拖欠达到90日时便可依法启动司法程序予以
立案调查,法律所赋予的
追溯期限长达两年。
然而如果持卡人身无恶意占有之意图未能准时且足额地偿还
信用卡所
欠账款,那么这就只是单纯的
合同纠纷,不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层面。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当持卡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拖
欠信用卡时,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没有还款的话,会被判定为
信用卡欺诈,从而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这种罪行的追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持卡人如果使用了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抑或是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又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若
诈骗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
其次,如果持卡人的恶意欠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都将符合此种
犯罪的
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