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任何企业如存在以下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都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厉制裁,包括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报酬及
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追加要求支付
赔偿金:(1)克扣或无正当理由故意
拖欠劳动者薪资的;(2)拒绝支付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报酬;(3)未按照该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资的;以及(4)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依法依规给予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