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
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通常依据有利于子女生存发展的原则进行裁决,其中需要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双方的文化素质、职业状况、经济收入、年纪差距以及家庭环境等等。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出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出发,法院往往倾向于将
监护权赋予母亲。但是,若出现以下情况,也可以由父亲担任
扶养人:(1)母亲身患久治难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身体疾患,子女不能与其同住;(2)母亲具备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而父亲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3)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
同居住。其次,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希望成为他们的
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某一方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被视为具有优势权益:(1)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跟随他生活的时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发育产生显著负面影响;(3)他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半却有别的子女;(4)孩子跟随着他生活,这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是有益的,但另一半却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病,亦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因此不适宜让孩子与他共同生活。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究竟应该跟随哪一方生活出现争议时,法院需要充分顾及孩子的自主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